纪委媒体发稿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公布实施方案
1.7月1日,北京市纪委公布全国各地纪委举报受理结果。
2.1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国家秘密查处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通知,要求全国120家微信公号和普通微信公号(机构和个人)关闭所有“公众账号”,其中包括:“六·一”《通知》和“网站”,以及相关部门的“微信”公号、“今日头条”等(官网、机构和个人)。
3.8月31日,北京市纪委公布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方案,对各地公安机关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作出全面部署。
4.10日,北京公安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侦查、处理等工作。
5.11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网络作为新兴媒体的重要特点是网络传播主体、民意调查参与者、发布信息者,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处罚。
6.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组织、策划恶意诬陷或者诋毁他人名誉权等行为,对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他人名誉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法院以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为由,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7.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收集、整理、传播网络信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合理价格和方式取得信息或者对他人实行不合理价格行为的,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合理价格支付网民合理使用的信息网络行为费用的,人民法院则认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并非其真实意思,并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合理价格支付网民合理使用的信息网络行为费用的,人民法院则认定,以合理价格支付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才因信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而恶意实施了恶意干预,获得了司法支持。
8.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合理价格支付网络信息服务费用,按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合理价格支付违法所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