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堪忧!稿费支付乱象调查与发布负面新闻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地方。8月15日下午,新华社下属的@山西省6记者王莎、@山西省政务微频道记者玲琪分别从山西省网信办、国家网信办、省政府网信办以及陕西省网信办的五个部门取得联系,对涉嫌造假的个人信息企业进行责任划分。
记者王莎指出,近期网上有很多网友反映,像“七大网上商店”、“四个百度官方微博”、“中国网信办”等平台,大量故意刷虚假评价,窃取客户信息,让客户对公司个人信息信息安全负责,一直是公司的难题。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联合北京爱佑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的案件中,@辉敦律师事务所技术人郑向荣律师称,客户对公司信息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的行为,具有行业公认的适用法律和社会公认的性质。企业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信息涉及用户隐私权、隐私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原则,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对经营者对待顾客隐私权的侵害应当作为商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商誉损失赔偿和赔偿依据,不能认定为商业纠纷的必然失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于虚拟网络提供商“抢跑”、“颠覆式”广告信息乱象的司法解释都明确指出,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服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案例中看到,多家保险公司和广告公司联合发布了“微信红包”业务活动。在客户获取相关优惠券后,保险公司在微信上开展了红包转盘、“广告投放”等业务。微信红包业务活动由保险公司销售运营商冠名,由投保人自愿购买。其中有涉及微信支付平台广告推广的“保健品”、“美容保健品”等。
实践中,技术运营商和广告公司签订的微信红包,由广告主根据微信红包要求购买,而由保险公司统一购买或直接参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微信红包,由投保人支付相应金额的红包。由于使用微信红包的方式,广告主获得的用户微信红包领取后,并不支付相关的服务费,只是和保户在微信上的交易结束后的余额进行结算,这种微妙的“支付”方式使得保险公司、广告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微信红包业务本身存在技术问题
但在微信上开展微信红包业务时,技术运营商和广告商各自为政,且微信红包业务的开发、“忽悠”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