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各单位网站发稿权属
2015年10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互联网和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在互联网和信息服务、应用程序的相关网页链接都可以直接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读。2018年3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出台,但依据网站性质和规模,《规定》的主体地位略有不同。
《规定》明确,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具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并与经营者个人信息相对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发布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个人信息活动的时候随意添加信息。
用户名、密码等不具备相关功能的信息,应当首先向《规定》规定的技术部门反馈技术处理方案,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建议。
在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部门发布《规定》前,需要征求意见,征求各方意见。
如何做到“三个改变”
《规定》提出,一是“开放”。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开、分类管理用户信息,平台可以动态保存使用。《规定》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充分发挥技术的积极作用,主动向用户提供各种适用于用户要求的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二是“协同”。通过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供给质量,制定合理价格机制,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竞争力。《规定》明确了运营者的定价权和运营者的议价能力。
三是“一对一”。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建立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规定》提出,互联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通过设置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投诉、举报方式、处置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四,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管理。《规定》对“合作”、“竞争”等类型的网络运营者的具体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即进行技术合作,加快互联网平台的功能、应用扩展;开展竞争,指的是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
第五,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安全评估。《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建立健全安全评估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入网企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