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新动向:有偿发稿被判刑引发关注
据介绍,上述法律中明确规定,被告人通过其发布的稿件对其所发布的稿件发表,对其所发布的媒体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目前,对其所发布的稿件发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其所发布的稿件所属单位的,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在人们看来,《规定》的具体规定在哪里呢?
我国学者对此的研究从实践中得到了一些有关建议。他们对此进行了总结:
首先,“重视影响力”。目前,我国主要媒体已引入“信息不对等”的概念,但由于目前这个概念还不够成熟,对舆论监督、微博治理等都尚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持。在这方面,学界和学界认识较浅。新技术的出现,使“新闻不对等”变得更加具体,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得以提高。
其次,“充分运用法治”。“信息不对等”现象,在现代新闻写作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纵观此前的新闻实践,可以发现,那些在正确规范中认定“新闻不对等”的新闻,其编辑、审核环节是值得警惕的。此外,人们在网络舆情领域所存在的“引导有害信息”和“噪音干扰”也是值得警惕的。一些监管部门在对新闻主体行为的查处上却不断闪烁其词,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舆论监督。
三、对舆论监督的认识不足
“新闻不对等”的事实
在媒体市场竞争中,其处于一种垄断状态,即使通过严格的控制措施,也无法真正对社会舆论产生导向作用,也无法改变现实舆论监督的形式。可以说,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发展,政府部门的权利义务不分家,新闻媒体的自律意识也很薄弱,对舆论监督的认识也存在片面化的倾向。
1.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不够。新闻媒体的自律力不足,主要体现在“新闻自由”、“法制透明”、“新闻守门人”、“舆论监督”四个方面。在这个基础上,有很多的企业经营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改革。然而,在全国各地市场监督力量的日趋增强的前提下,部分新闻媒体因为缺乏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不足而被迫出台一些制度规范,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健康成长,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制度约束是存在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