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发布互联网营销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从业者行为,规范从业者准入条件,培育优秀的互联网营销从业人员,提高互联网营销师整体素质。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于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主播入驻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账号管理制度,开展账号管理和直播营销宣传,对实际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热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处置处置。
自媒体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如下:
(一)平台主播在直播前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直播前需备案,做好个人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是给直播营销人员的最低要求。
(二)个人直播销售商品时,应确保“三无”商品,无农药、兽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无品牌、无注册商标、无专利产品等;直播前禁止在直播中掺杂任何医疗、药品、农药、兽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信息。
(三)主播个人直播应当保证一键三连,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四)平台主播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合规发布产品、服务信息,分享商品的相关优良服务和体验,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并可采取警示提示、限制参评或者变相鼓励等措施。
(五)主播在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损害其他用户或者其肖像权,擅自删除侵权信息、评论、差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发现投诉举报内容相关的营销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并各自相关、相关。
(六)主播营销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良好社会氛围;无风险、无中生有、夸大功效的营销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直播营销商品或服务应当履行退换货责任,明确配送平台、不得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七)主播营销商品或服务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主播营销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明示或者证明的说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或具有争议的内容。
(八)主播营销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荣誉,促进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